
本社接到知情人透露,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的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煤业”)于2023年3月6日发生一起井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牛某军,男,31岁。系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唐城镇亢驿(行政村)东湾(自然村)村人。家中兄妹二人,父母五十多岁健在。已婚,有妻子。事故发生后,企业赔偿私了,隐瞒了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如此操作,显然涉嫌瞒报。记者向安泽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求证此事,未得到回应。
每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首先想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压低事故级别”,这种想法不仅贻误救援,往往扩大事故造成的损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安全生产“不怕有问题,就怕藏问题”,正因如此,国家三令五申“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但仍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有关负责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 (京ICP备14048894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613号 )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官网上的部分内容来自相关部委网站,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 1227252578@qq.com 】我们会尽快处理。
声明:本站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网站支持:北京巨蛋科技 技术支持:Copyright© 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