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 中国科技投资
◎编辑整理/本刊记者 李晓娜
为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文梳理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范围、支持领域和标准、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方式。
支持范围: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支持领域和标准:
资金使用方式:
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只能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资金下达方式:
直接下达、打捆下达、切块下达
申请条件: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项目入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项目库),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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