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央企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2024-04-19 15:14:03 访问量:

导语: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国计民生。中央企业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如何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纳入负责人业绩考核,旨在持续推动国资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企业承担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此次《办法》是对2008年的21号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办法》的正式实施,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应急管理部联合召开中央企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中,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央企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把方向、抓全局、压责任的关键作用,把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穿到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全过程,以实际成效彰显中央企业的政治担当。

《办法》提到,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目前其监管的97户中央企业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企业分别有54户、36户和7户。

《办法》提出: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根据《办法》,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其中,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五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其中特别提到了,第一、二、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在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从2020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就开始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督促指导。将强化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工作情况的考核问责,在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从严进行考核,确保责任有效落实。

结语:此次《方案》的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强调,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推进“互联网+安全生产”,推动中央企业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能。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企业越是强大,越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摆正安全和发展的位置。

编辑整理: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