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胡芳日
引言:在4月7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介绍“一揽子金融政策支持稳市场稳预期”有关情况。央行行长潘功胜表示,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债券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或新政);随后,上交所、北交所、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发布通知,减免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交易手续费。新政旨在通过丰富债券市场产品、优化发行机制,为科技创新领域提供更精准高效的融资支持。对于VC/PE行业而言,新政在发行主体、配套机制等方面的明确,预示着行业格局可能迎来新的变量和机遇。
1.丰富产品体系:一是拓宽发行主体。明确指出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在继续支持科技创新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通过多种途径将资金专项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如提供贷款、进行股权和债券投资、设立基金等;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为长期深陷“募资难”的一级市场开启一个新窗口。二是创新产品形式。新政鼓励发行可转换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科技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效率。
2.完善配套支持机制:一是优化审核流程。新政明确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大大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融资效率。二是加强信息披露。新政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高债券发行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允许其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简化申报发行材料,降低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通过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等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科技创新债券的信心。
政策的核心亮点
《公告》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股权投资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的相关规定。
1.强调发行主体资格:新政允许“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为VC/PE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资打开了通道。
2.聚焦募集资金用途:新政明确募集资金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能在一定程度破解当前VC/PE行业面临的募资难题,为其募资打开一个新的窗口。
3.优化发行机制与配套支持:一是优化发行管理与信息披露,支持灵活分期发行,并简化信息披露规则。二是创新信用评级体系,鼓励评级机构“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为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符号。此前,VC/PE机构发债,尤其是市场化机构,往往需要AAA/AA+等高级别信用背书或依赖上市公司担保,门槛极高。三是完善二级市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推动建立专项承销评价和做市机制,鼓励各类长期资金投资。
科创债新政的实施,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步成熟,科技创新债券有望成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1.债券“科技板”将拓宽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
一是债券“科技板”的推出,将有效促进科创债市场的扩容,科创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新政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拓宽了科技贷款、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新政支持VC/PE机构发行长期限科创债,将引导更多社会资本 “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二是新政优化和创新债券发行机制,支持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以往科创债发行人以高等级央国企为主,“科技板” 推出后,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债支持力度有望加大,使更多不同规模、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能通过发行科创债融资。
2.债券“科技板”将为VC/PE机构打开新的募资渠道。
新政支持VC/PE机构等发行长期限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基金的设立、增资。过去科创债以中短期为主,与VC/PE机构投资周期难以匹配,因而积极性不高,这次期限加长后,将成为VC/PE机构重要的募资方式,有效缓解基金募资难问题。实际上,部分头部机构早已或开始行动。4月,上海国投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金额50亿元,期限15年,利率2.1%;中国诚通披露称,将发行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公司债券,拟用于基金出资、对子公司增资等方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广州金控、无锡产业集团、浙江产兴股权投资、成都高科集团、西安高新投以及更早之前的深创投等机构发债募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过去发行债券的基本上以国有创投为主,民营创投参与较少。
3.债券“科技板”将为金融机构带来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创新机遇。
一是业务版图拓宽以及产品创设机遇。金融机构可依托债券市场“科技板”广泛募集资金,将其精准注入科技贷款、债券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细分领域,深度挖掘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三大交易所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金融投资机构将在此方面迎来产品创新机遇。二是促进投行承销业务增长。未来债市“科技板”将为投行带来业务模式升级与产品端创新机遇,推动投行从传统承销向全生命周期服务转型,承销业务量有望增加。三是参与风险分担工具业务。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创设了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的再贷款资金,可以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一起,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共同参与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金融投资机构可参与其中,拓展业务范围。四是市场扩容带来投资机会。目前有近1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机构参与。市场的扩容将为金融投资机构提供更多的投资标的和选择,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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