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主体如何规范重新“洗白”?国务院给出标准答案!
时间:2025-06-27 16:30:43 访问量: 作者:暂无

 编者:冷教豪

导语:

信用并非枷锁,而是可修复的契约,当制度为迷途者点亮归途的灯,市场经济的河流便有了更宽广的航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都将面临诸多限制。截至2025年一季度,全国累计修复企业违法失信信息877.79万条,同比增长34.52%,中小企业因轻微失信被“误伤”后融资受限,亟需高效修复通道重获发展机会。此前各行业、地区信用修复规则差异大,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导致市场主体修复成本高、公平性不足。“政出多门”现象严重阻碍企业融资、招投标等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修复流程涉及多部门(如司法、税务、金融),但数据共享不足、更新滞后,修复结果无法同步至征信机构,形成“修复孤岛”,成为长期未解的“老大难”问题。2025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迎来了新的重大变革,为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的活动。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政策梗概:

1.明确总体要求:旨在构建全国统一、标准互认、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体系,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水平,继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信用中国” 网站集中公示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统一标准公示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其他领域信息,实现信息公示的规范化与统一化。

3.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期最长3 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 3 个月到 1 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 1 年到 3 年。

4.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主体既可以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也可在线下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信用修复服务窗口,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填报申请材料。

5.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同时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并推广“两书同达” 模式,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6.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已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需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尚未建立的,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7.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推送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复结果,因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8.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需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同步向“信用中国” 网站提供修复结果,后者同步停止公示并反馈申请人,同时相关部门需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 网站还会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9.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执行完毕后,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并更新信息,还在“信用中国” 网站设立相关企业信用修复专区。

10.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时,应与“信用中国” 网站保持一致,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亮点

1.分类分级提速修复:将失信信息细致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定不同公示期限及相应修复条件,使信用修复更加贴合失信行为的实际严重程度,避免了“轻过重罚” 或 “重过轻罚” 的不公平现象。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如部分未按期年报),建立“承诺即修复”机制,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可先行修复,大幅缩短等待期。

2.“一站式”平台互联:整合各部门修复入口,实现“一次申请、多网联动修复”,解决多头办理痛点。流程简化,一方面明确了线上线下多种申请渠道,方便信用主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便捷的申请方式;另一方面大大简化了申请材料,仅需提供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还鼓励部门间信息共享以获取证明材料,减少了信用主体的负担,提高了信用修复的效率。

3.责任更加明晰化:按照“谁认定、谁修复” 的原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既确保了信用修复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又避免了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等问题,使信用修复的办理流程更加顺畅,同时也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的监管力度,保证了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信息同步更新,强化修复后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修复成功后,该失信信息不得继续作为公开披露或联合惩戒依据,相关平台须同步更新状态,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了信用修复结果在行业主管部门与“信用中国”网站之间的同步更新,以及相关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的及时调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解除,确保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了信用主体在不同平台间信用状态不一致而带来的困扰。

 

5.特殊企业帮扶:特别关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并在“信用中国” 网站设立专区为其提供专门的信用修复服务,体现了对这类特殊企业的政策支持和人文关怀,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再生动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影响与机遇:

1.对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在金融市场中,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降低因企业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同时,也鼓励企业积极修复信用,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企业发展的新契机: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那些因一时失误或经营困境而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完善后的信用修复制度为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途径,使其能够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恢复市场信誉,从而避免因长期的信用污点而失去更多的商业机会、合作伙伴和市场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尽快走出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推动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3.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惩戒泛化(如地方变相设置准入壁垒)阻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实施方案》通过制度性纠偏,统一修复规则,清理“信用评价”滥用行为,破除市场分割,既为千万市场主体纾困,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信用制度动能,彰显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将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和消费意愿,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激发市场的内在活力和创造力,为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助力构建更加繁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4.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修复需求的增加将带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信用咨询、信用修复指导、信用培训等相关业务迎来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促使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进而完善我国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结语:

《实施方案》为各类信用主体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信用修复机会,也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一个“惩戒有力、修复有路”的信用生态必将加速形成。在未来的实践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这一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打造一个诚信、和谐、繁荣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 (京ICP备2023005456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613号 )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官网上的部分内容来自相关部委网站,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 1227252578@qq.com 】我们会尽快处理。

    声明:本站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Copyright© 2013 Comsenz Inc.